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如何划分

义乌刑事律师 2025-04-23
在离婚时,拆迁安置房的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。一般而言,拆迁安置房是因为原有房屋被征收或拆除而获得的补偿房产,其归属取决于多个因素。首先,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,并且原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那么拆迁安置房通常也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在这种情况下,离婚时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259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70条的规定,认定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,由双方共同所有。其次,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在婚前取得,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产进行了改善、增建或其他投资,那么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。此时,离婚时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39条的规定,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公平分割。最后,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在婚后取得,但属于一方个人所有财产(如因一方单独所有的房屋被拆除而获得),则可能归入个人所有财产,离婚时不涉及分割。综上所述,拆迁安置房的划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,特别是原房的性质、取得时间以及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贡献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259条:不动产或者动产从法律规定或其特性所决定,能够分割的,应当公平合理地分割。不可以分割的,由双方协商处理;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70条:原房所有权人取得安置房时,原房间(含共有部分)的所有权转移到该安置房。安置房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,其性质由相关法律规定确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39条: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,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,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和判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74条: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如果没有份内财产或者只有非房产财产,另一方所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,由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39条、第40条、第41条的规定进行分割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73条: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所有的不动产,如果是原房拆除取得安置房或者以原房改建增加的住房面积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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